1、委托代理
出让(转让)方、受让方与矿业权交易中心签订《矿业权出让(转让)委托合同》或《矿业权受让委托合同》。
2、材料审核
委托方按《矿业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第12、13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交易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在中心网站公开披露。
3、信息公告
国家或地方政府出资形成的矿业权出让信息的公告、挂牌期限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也可以延期挂牌。其他矿业权转让信息的信息披露方式和挂牌时间,由转让方与矿业权交易中心协商确定。
4、组织交易
交易方式:招标、投标拍卖挂牌协议转让
1、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由恩地矿业权交易中心组织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洽谈,协议转让。
2、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转让方与恩地矿业权交易中心协商,结合转让方要求和具体情况,可采用拍卖、招标或竞投等公开竞价的方式组织交易,发布《拍卖公告》、《招标公告书》或《竞投公告书》,并依法组织拍卖、投标等交易方式实施矿业权交易。
5、成交签约
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出让(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2、出让(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矿业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勘查工作成果或开采情况、探明或保有资源储量等;
3、出让(转让)方式、出让(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4、争议的解决方式;
5、违约责任;
6、出让(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6、交割、登记
持《矿权交易凭证》、《矿权交易合同》到国土资源部、厅及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