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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部门要求老百姓退回补偿款,否则将受刑事制裁?(征地返还地属于什么性质)

很多当事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想维权,又害怕征收部门反悔现有补偿协议该怎么办?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世代居住在广州市某区某村,后该地房屋征收进行拆迁,在征收方许诺不久后进行摇号可购买分配安置房以及补偿奖励等各种利诱下,王先生与其很快签订了补偿协议,并且在签约后,约定期限内征收方很快支付了补偿款。然而不久后王先生发现,所谓的分配安置房需要额外花费大量金钱,近乎于重新购买一套商品房,拆迁行为严重降低了自己的生活质量。在咨询了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后,王先生决定请律师团队依法维权,很快针对补偿协议进行起诉。

万万没想到的是,此时征收部门一改签订协议前的“温柔体贴”,反而开始“咄咄逼人”,说之前房屋征收存在问题,要求王先生退回补偿款,并不准王先生家庭参与摇号、选房……

律师风采

律师团队冷静分析,先出具了律师函,要求有关部门说明原因和法律依据,并请求给予书面答复,不久之后,有关部门给出了《答复意见书》,该答复意见书主要内容为:“经核查,王先生之前的住宅HB057号房子在2014年并不存在,重新核定补偿面积为0平方米。”律师团队针对此意见书立即启动诉讼,在一审庭审中指出,王先生已于2022年4月18日已针对涉案协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经补正相关材料后,原审法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征收部门亦已应诉,涉案协议的合法性仍在司法审查阶段。在涉案协议尚未被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情形下,征收部门迳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依据不足,而且在本案一审中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答复意见书》的合法性,一审法院支持了律师团队的意见。

征收部门不服,继续上诉并且提交补充了新的相关证据,律师团队在二审庭审中指出,上诉人(征拆部门)在二审过程中补充提交的相关证据,既未在一审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也没有对其延迟举证提出正当理由,其怠于履行举证义务的事实清楚,相关补充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其作出《答复意见书》合法性的依据。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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