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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纠纷系列专题之审批流程(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

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推进,铁路、公路、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工厂、水库等建设项目的施工,不可避免地产生压覆矿产资源的现象。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在进行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电线路、油气管道、大型建筑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并导致其无法开发而失去利用价值。《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建设之前,主动了解建设区的矿产资源情况, 并依法向主管部门办理压覆审批手续。

一、压覆矿产审批权限的划分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以下简称137号文件)等规定: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以及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累计压覆查明资源储量达到大型矿区规模以上,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资源储量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报自然资源部审批,除此之外应当报自然资源部审批外,由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压覆矿产的报批流程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137号文等文件规定,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涉及的审批备案流程,及需取得的批复文件如下:

1、建设项目选址前,向省级自然资源厅申请查询压覆矿产资源情况

2、查询到项目可能存在压覆矿产资源或与矿业权范围重叠,应当合理确定压覆范围,委托具有资质的地址勘察单位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报告

3、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向申请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压覆资源储量评审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4、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署压覆补偿协议,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审批

16号文规定,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单独选址的审批类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审查。而建设项目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建设单位须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若短期内难以签订补偿协议,可与矿业权人先签订意向性协议,作为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的依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或不动用建设项目拟申请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双方权利、相关补偿方式等内容。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审查通过后,经认定确实需要压覆矿产资源的,且“审查意见”已原则同意压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成立项审批后,及时按要求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5、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时,应通知相应矿业权人在4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勘查区块或者矿区范围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原发证机关直接进行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调整,并告知矿业权人。

三、江西省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根据137号文、16号文,以及《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先后发布了相关规范性文件,但是各省市除了河北、内蒙、云南等,基本与137号文保持一致外,其他省市还是有些许限定、划分。如江西省,就对压覆审批材料或流程上做了限定。

1、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流程

省内各建设单位和规划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城市水源地、通讯线路、输油(气)管道、输电线路、大型建筑物(建筑群)等项目及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国土(矿管)资源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的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不压覆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须请有资质的地勘单位经过踏勘、调查、评估,编写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

主办单位:矿产资源储量处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

审批流程图:

2、未压覆矿产资源需要提交的材料

(1)江西省国土资源测绘工程总院出具无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含县、市查询的证明)和无国家矿产地的查询证明。

(2)经查询无矿业权和无国家矿产地设置的建设项目,不需做压矿评估报告。

(3)经查询有矿业权设置或有国家矿产地的建设项目,需做压矿评估报告。

3、办理压覆矿产资源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含相关图件)2套,压矿评估报告必须加盖公章,单位总工必须手签名;

(2)地勘单位评审备案申请书;

(3)地勘单位承诺书;

(4)地勘单位初审意见书;

(5)评审专家出具对项目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审查意见;

(6)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委托书;

(7)建设项目用地的批文(发改委、能源局、政府);

(8)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国土(矿管)局出具压矿的查询证明;

(9)建设项目单位与矿业权人签署的补偿协议或矿业权人同意压覆的说明(必须原件),并附采矿证或勘查证副本复印件;

(10)建设项目当地县、市国土(矿管)局出具压覆该矿的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必须原件)。

4、与137号文相比,江西省在审批上特别规定:

(1)压覆矿业权人的矿产资源,必须有建设方和矿业权人签定同意压覆的补偿协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厅长办公会审定)。

四、小结

本期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的审批流程简单与大家做了分享,下期我们将结合案例,讨论当压覆双方就因压覆而造成的损失无法协商一致时,被压覆的矿业权人怎样救济,请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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