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拆迁方往往喜欢以无证房屋为由,将咱们房屋认定为违建,从而降低补偿,来达到征地的目的。难道无证的房屋就是违建?就应当不予补偿嘛?
1、1983年12月10日以前建成。
为什么是这个时间呢?因为《城市规划法》就是1983年12月10日开始实行的,在该法实行前,本就没有违建认定,自然也就不能以无证来认定违建了。
2、1983年12月10日至1992年8月13日期间建成。
1990年《城市规划法》要求在国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那么已经办理了规划许可证但是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或者已经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是缺乏其他手续。
3、1992年之后建成。
经所在区政府批准、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可视为合法建筑的其他类型未登记房屋。
该条款,包含了政府行政行为导致的遗留问题,属于对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