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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征收中的房屋倒塌伤人,由谁来承担责任?(房屋被征收是什么意思)

在征地拆迁中,农村的一些房屋有的存在一些安全隐患或者其他原因,发生意外伤害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较为多见,那么到底由谁来承担责任呢?下面就由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土地征收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律师解读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房屋倒塌伤人主要涉及被征收方(房屋所有权人)、征收方和村集体:

1.若政府征收部门未与老百姓签署正式的安置补偿协议,那么其房屋所有权并未改变,因此政府征收部门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有修缮的义务,房屋所有权人负主要责任,此外,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集体,因其是土地所有权人,所以若发生事故,负次要责任。

2.若政府征收部门与老百姓签署正式的安置补偿协议,发生意外事故,其主要责任应由政府征收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危房倒塌致人受伤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所征收的房屋倒塌伤人,主要看其政府征收部门是否与其签订正式的安置补偿协议和其他免责事由,否则房屋权利人或者征收部门就需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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