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
一站式法律服务

项目“代建制”与PPP项目融资比较研究(何为代建项目)

【摘要】传统的政府项目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这是迫切需要一种新的管理模式来解决这样的弊端。国外的经验模式很多,而且有些发展的很好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能盲目套用这些经验模式。我们要基于我国特有的社会体制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道路,并且在一定阶段的实践和摸索上,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和方法。这时就必须充分认识到,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应由主体地位转变为导向地位,即应该建立和推广政府业主机制,以减少决策和操作失误,从源头上杜绝拖欠,同时也能防范腐败的发生。于是,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应运而生了。

【关键词】代建制;ppp项目融资

中图分类号:TU72

一、代建制的组织模式

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之前,早在1993年,福建省厦门市就开始进行代建制试点工作;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青岛市、安徽省、重庆市等部分地方政府陆续开展了代建制的试点和探索工作。可以说在国家正式推行代建制时,代建制已在各地方开始了多年的试点了。所以在代建制的组织模式分类上我是以各个地方的试点为分类标准。下面就来简介这几种模式

(一)上海模式

上海市政府于2001年启动投资项目管理体制的改革。在依据市政府的改革精神的指示下,上海市建委出台了《关于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关于上海市交通系统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改革的核心是实现政府监督职能、投资管理职能、工程管理职能的分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最大可能地发挥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深圳模式

自深圳经济特区成立至今,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的要求,深圳特区政府也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方式尝试过多种模式的改革,其基本的思路是实现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高度集中管理,其职责始终以负责市政工程建设为主,其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基本上还是由政府各职能部门自行负责。深圳市的特点就是成立了深圳市工务局,这是主要借鉴于香港等地的做法。工务局作为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和其他重要公共工程建设管理的专门机构,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成立工务局可以使得政府项目建设和管理更加具有专业性级高了工程项目管理水平。除国土、交通、水务、公安、教育等部门由于常年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政府投资工程仍暂由其继续管理外,其余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一次性业主”的房屋建筑工程、公益性工程全部纳入工务局集中统一管理。

二、“代建制”制度设计的缺失

“代建制”这种建设制度虽然解决了我国在传统管理模式上的各种弊端,破除了历来项目建设由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在项目的建设方面引进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但是在资金问题上还是没有解决。在“代建制”这种模式下,建设资金来源于政府的供给,来源渠道单一,“代建制”并没有解决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资金紧缺的问题。所以迫切希望一种新的的融资制度出现来解决政府的困境。

三、国际PPP项目融资模式分析及方式研究

(一)PPP的具体运营方式研究

1.世界银行的分类

世界银行综合考虑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投资关系、商业风险和合同期限等,将ppp分为服务外包(Servieeeontraet)、管理外包(Managementeontraet)、租赁(Lease)、特许经营(Coneession)、BoT旧00和剥离(Divestiture)6种模式,如表3.1所示:

2.联合国培训研究院的分类:

联合国培训研究院认为世行的PPP分类选项中的特许经营、BOT和BOO三类模式属于PPP,而外包、租赁和剥离不属于PPP范畴。

3.欧盟委员会的分类

欧盟委员会按照投资关系,将PPP项目融资模式分为传统承包、一体化开发和经营、合伙开发三大类,传统承包类是指政府投资,私人部门只承担项目中的某一个模块(如建设或者经营);一体化开发类是指公共项目的设计、建造、经营和维护等一系列职能均由私人部门负责,有时也需要私人部门参与一定程度的投资;合伙开发类通常需要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大部分甚至全部投资,且合同期间资产归私人拥有

4.PPP模式的运作程序

根据我国现行的政策法规,国内PPP项目按照寿命周期大致可以分为下面几个阶段:立项与可行性研究阶段,选择私人投资机构阶段,成立PPP项目公司,项目建设阶段,项目运营阶段,项目移交阶段。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每个PPP项目的特点不同,其运作程序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上述各个阶段在某些狭义PPP模式中可能不存在,如BT项目就不存在运营阶段、TOT项目不存在建设阶段、BOO项目不存在移交阶段等等。所以在这里只是论述PPP模式的一般运作程序。

5.PPP项目融资委托分析

PPP项目融资模式下有着多种委托关系:(1)政府和私人部门与项目公司的委托关系。政府和私人部门与项目公司的委托关系,政府引进私人资本对项目经行建设,这样既引进了私人资本的资金又利用了私人部门的技术优势,解决了我国政府在项目融资这一块的渠道单一的问题。(2)项目公司和项目建设各方的委托关系。项目公司由于自身能力和政府项目的特点必须对项目建设面向社会招标,更好的利用建设各方的各自优势,通过这样的委托保证了项目的顺利建成。(3)项目运营后的委托关系。项目建成了,对于项目建设后的运营,可以委托项目公司进行项目的运营,也可以委托专业的项目运营公司进行运营管理,这样也利用了社会各方的专业优势。

(三)两项目模式的委托比较

1.两种项目模式的建立理论都是相同的,都是基于委托理论下建立起来的项目融资模式。

2.从委托的结构上看,“代建制”是政府和代建单位的委托代建;“PPP项目融资模式”则是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成立项目公司作为代建单位。

3.从项目的建设资金上看,“代建制”下,作为受托人的代建单位建设资金完全来自于委托人政府部门;“PPP项目融资模式”下受托人项目公司的建设资金来自于政府投资和私人资本,两受托人共同参与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供给。

赞(0)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楹庭法律咨询 » 项目“代建制”与PPP项目融资比较研究(何为代建项目)
分享到: 更多 (0)

评论 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