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如果被拆迁人早已经和第三人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那么之后政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协议,其具体的房屋补偿款是否应该优先给抵押权人也就是第三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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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屋被拆迁了的,抵押权人可以对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等优先受偿。法律规定,在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在我国山东曾发生过这样一则案例,张某作为本村的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由于经济压力,早年已和李某签订了个人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将张某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向李某贷款人民币共计50万元。后来张某得知自己的房屋将面临拆迁,于是很快就与当地政府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后来李某发现期限已过张某并没有还款,了解发现其房屋早已拆除并且还已经拿到补偿款。认为某政府并没有告知其情况,应当将补偿款优先给自己却给了别人,应赔偿相应的责任。
对于上述案例,首先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这就说明在办理完抵押登记后,房产证,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归房主所有,抵押权人则拥有他项权证。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因此在案例中(政府)拆迁方与张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将担保金额对应的补偿款支付给李某,剩余补充款支付给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