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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收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真的合法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是什么?)

什么样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是正当合法的呢?行政机关作出征收决定要遵守哪些程序?需要对哪些事项进行评估?补偿款应当何时到位?这些问题在征收过程中频频出现,但作为征收方的行政机关的所作所为真的合法吗?

楹庭律师普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要严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行政机关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依据】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律师解读】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后,市、县级人民政府须对该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开征公众意见。未公开征收补偿方案,或公开期限少于30日的,均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公共意见的过程中,若有多数被征收人对此方案不认可,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及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以修改方案。

二、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款足额到位

【法律依据】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律师解读】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评估流程及评估报告的编制可以参考各地方规定进行。征收补偿款必须在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足额到位,并且存存储在专用账户中,专门用于征收补偿。实践中,经常存在补偿款未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足额到位的情形,或者该款项未在专门账户存储,这些都是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

三、及时公告,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及维权途径

【法律依据】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解读】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要及时公告,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以根据公告内容依法进行维权。

四、组织调查并公开调查结果

【法律依据】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律师解读】房屋征收部门必须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并且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部门不调查、不公布明显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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