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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高速拆迁补偿规定(成都市政工程拆迁补偿标准)(成都高速规划方案)

大家好,今天楹庭法律咨询律师给大家分享一个案子。

一、基本案情

2016年6月,A养殖公司与四川省成都市B镇W村第七组、第八组签订《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土地租用协议》,约定承租该村土地39.09亩用于养殖。并办理了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相关经营所需手续,随后A养殖公司修建了养殖用房3957平方米。

因成金简快速路项目需要占用A养殖公司使用的土地,2019年3月6日这一天,B镇政府在未予A养殖公司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组织强制拆除A养殖公司全部房屋。而此前,A养殖公司未收到征收决定等政府文件,也没有政府部门对A养殖公司进行搬迁补偿。

A养殖公司一开始在网上找了成都当地一家很有名的律所,在2019年3月25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案子无法顺利进展。

行政诉讼有时间限制,马上就要错过维权期限,到时候任何人都无力回天。火烧眉毛的关头,一个同样被拆迁的老乡转介绍,他们找到楹庭律师事务所,律所很快为他匹配了经验丰富的律师。

律师分析完形势,很快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C县B镇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A养殖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3组一共14项证据。

二、行政机关辩解

这不是一场好打的官司,A养殖公司有一个非常大的软肋,就是它们之前委托过别的律所提交过诉讼。

果不其然,被告B镇人民政府死死揪住这一点不放,开庭一上来就抨击A养殖公司,他们向法官诉请:A养殖公司曾于2019年3月25日以同一事实, 同一诉请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超过6个月的起诉期限,现又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相同之诉,系重复诉讼,应予驳回。

除此以外,B镇政府继续强势辩解:1.A养殖公司的养殖场是违法建筑,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相应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也未完成,其擅 自修建的地上建筑物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B镇政府具有拆除违法建筑的主体资格,A养殖公司的养殖场应当予以拆除;

2.B镇政府在拆除A养殖公司的违法建筑前,曾多次与A养殖公司反复协商,限其自行拆除。但A养殖公司要价太高且不愿自行拆除。

为了支撑他们的抗辩,B镇政府向法院提交了2019年3月5日C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认定书等一共8项证据。

紧接着,就双方大量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据跟案件的关联性,双方进行了激烈、持久的争辩、质证,过程漫长而煎熬。

三、律师缜密辩护,终扭转局面

庭场从来如战场,见招拆招是一名优秀律师的基本功,针对被告的辩解,律师一一击破。

1.关于A养殖公司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

因A养殖公司诉C县人民政府、B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裁定案件移送本院管辖。本案A养殖公司的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亦不构成重复起诉。

2.关于B镇政府于2019年3月6日对A养殖公司养殖用房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 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 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必须 依据生效的行政决定。由此可知,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行为首 先要有生效的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本案中,B镇政府提交的 C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B镇政府出具的复函,不符合行政 决定的形式要件,故B镇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其实施强制 执行行为所依据得生效行政决定。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分别对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须经事先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逾 期不履行行政决定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B镇政府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强制拆除剑鸣养 殖公司养殖用房的过程中依法履行书面催告、并听取剑鸣养殖公 司的陈述申辩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合法程序。

而且,B镇政府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拆除A养殖公司养殖用房强拆行为合法,故A养殖公司请求确认B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在缜密完备的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面前,法官最终站在了A养殖公司这边确认C县B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6日对成都A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位于C县B镇W村的养殖用房所进行的拆除行为违法。

在此,楹庭律师事务所需要提醒大家,行政诉讼维权期限短暂,而且不少地方律师容易忌惮当地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最好是找外地律师,尤其是北京这边的律师,因为北京的律师整体素质是中国律师界的第一梯队,希望各位谨慎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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