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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风纪规范,交通运输执法风纪的总体要求(交通运输执法风险)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风纪规范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原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作为第四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交通运输部对路政执法人员着装风纪有何要求

2008年12月30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交体法发〔2008〕562号),《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中明确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风纪。2011年7月2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厅政法字〔2011〕160号)提出:按照部有关执法形象建设规范的要求,以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港航行政等行政执法领域为重点,对外实现行政执法形象的“四个统一”:统一执法标志,统一执法证件,统一工作服装,统一执法场所外观。做到标志标识一致、醒目,人员服装、场所外观统一。以上文件中规定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风纪要求。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第七条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第八条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机关。第九条下级执法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第十条跨行政区域的案件,相关执法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相关行政区域执法部门共同的上一级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第二节回避第十一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十二条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执法部门应当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第十三条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查处;作出回避决定后,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件的调查、决定、实施等工作。第十四条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人员、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节规定。

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上述人员的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第十五条被决定回避的执法人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进行的与执法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执法部门根据其活动是否对执法公正性造成影响的实际情况决定。第三节期间与送达第十六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当日或者当时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第十七条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送达执法文书:

(一)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可以邀请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作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除外。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确认的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四)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执法部门代为送达。委托送达的,受委托的执法部门按照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并及时将《送达回证》交回委托的执法部门。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可以在执法部门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交通局行政执法责任书参考

一、执法规范

全体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规范》(《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五项禁令、《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十项禁令等规范制度的要求规范公路行政执法行为。部分执法规范摘录如下:

1、路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着装要求着执法服装,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非因公务行为不得着制式服装。

4、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多使用您、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等礼貌用语,严禁使用生、冷、横、硬的\’执法忌语。

5、窗口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应当自觉做到仪容仪表整洁、佩证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例如上网聊天、打游戏等。

6、窗口执法人员接待前来办事、求助、咨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

7、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路面执法检查时,应穿戴执法头盔、反光背心、执法手套,并配备反光锥形桶、停车示意牌、对讲机等必要的执法装备;非路面执法检查时,应穿戴执法头盔、武装带。

8、上路检查,必须使用执法标志车辆,不得使用非标志车辆或社会车辆上路执法;不得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双向拦截检查车辆,检查路段停放的待处理车辆不得超过三辆;发现鲜活农产品车辆超限超载的,教育或警告后尽快放行,不得滞留、卸载和罚款;遇当事人拒绝停车接受检查的,不得强行拦截;驾车逃逸的,执法人员不得开车追截。

9、行政处罚(处理)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依据准确、文书填制规范。

10、交通行政许可文书和行政处罚文书应使用省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格式文书,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制作规范。

11、执法人员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严禁违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辆、示警装置;严禁与社会人员串通进行执法;严禁参与和职权有关的经营性活动;严禁参与赌博、在工作时间打牌。

二、责任考核

1、如有执法人员发生违反相关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等规范制度的行为的,按照《省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若干规定》的要求,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暂扣执法证,直至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违规责任人的处分记录将记入执法人员个人执法档案;有违规记录的责任人当季以及年度个人执法评议考核等次不合格,年度个人工作考核等次不合格。

三、责任时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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