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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排他性权利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予以约定(特许经营的定义是什么?特许经营有哪些特点?)

【案例索引】

北京国润水清环境工程有限、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3787号

【法院观点】

关于钦州市政府准许建设河东污水处理厂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的问题。从原审查明的事实看,钦州市政府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桂发[2008]18号《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桂政办发[2009]133号《关于加快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为解决钦州市河东片区的生活及工业园区的排污问题,而准许建设河东污水处理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6号通知还对河东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总投资计划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做出了明确部署。而《合同书》第八十三条除约定钦州市政府、城投公司承诺在城市自来水供水量达13万吨/日前保证本工程在项目当地的唯一性外,同时注明:国家建设、环保政策如有新规定以新规定为准。上述桂发[2008]18号《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26号通知等都属于国家建设、环保政策。虽然钦州市政府不能举证证明在修建河东污水处理厂时城市的自来水供水量达到了13万吨/日,但钦州市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6号通知的规定决定准许修建河东污水处理厂,并没有违反《合同书》第八十三条的约定。

而且,城投公司在动工之前已按《合同书》第八十三条的约定,发函征求了北京国润公司的意见,而北京国润公司也复函放弃了该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的优先权。在北京国润公司回函后,投资情况发生变化,钦州市政府决定不引进投资商建设河东处理厂,在此情况下,没有再次发函征求北京国润公司的意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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